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成电路卡应用规划管理,实行多领域、跨行业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