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开发信息资源,保障公开信息的及时、准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