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