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保障其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并接受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