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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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进程,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工程、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以及保障...
第三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信息化促进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技术创新、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
第五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信息...
第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通信网建设规划,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
第八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八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引导信...
第十一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
第十二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
从...
第十四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
第十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第十八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
第二十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明确推广...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促进跨部门信息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涉农信息资源,为...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传统产业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信息技术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网上支付、物流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机制...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保障其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并接受所在地信...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进行信息技术培训教育。从事信息化培训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成电路卡应用规划管理,实行多领域、跨行业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不断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