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