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