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