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