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