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