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