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