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的,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