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四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及其产品,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及其产品,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