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