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