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
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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