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促进跨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能。
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除确有特殊需要外,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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