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