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