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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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
第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
第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
第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
第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
第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
第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
第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利用现有资源,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
第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公...
第十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公共法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第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
第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推进...
第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法律服务应当无偿提供: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是指为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
第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无偿...
第二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免费开放,无偿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公共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省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公...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立项审批、经...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资源共...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
第三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并在人才培养、设施配置等方面,对革命老区、困...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保障,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法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招用法律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保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应当接受司...
第四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法律服务对象等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平...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