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