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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