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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