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