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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