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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