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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