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