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