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提供符合个性化需求的网络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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