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法律服务应当无偿提供: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是指为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二)法律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
(四)调解服务,是指开展矛盾排查、纠纷化解、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是指为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二)法律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
(四)调解服务,是指开展矛盾排查、纠纷化解、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