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等无偿服务,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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