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免费开放,无偿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