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前款规定的特殊群体和优抚对象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群体有权依法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前款规定的特殊群体和优抚对象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群体有权依法获得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