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