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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