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保障激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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