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申诉和再审律师代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使用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