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立项审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