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省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有效衔接,积极为公众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