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