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保障,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关键系统和新型装备研制,实现法律服务智能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