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无偿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