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提供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
具备条件的,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提供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
具备条件的,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