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提供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
具备条件的,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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