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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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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