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