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