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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