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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