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法律服务对象等行为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记入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由有关机关或者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团体章程规定给予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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